開展特許經營,您備案了嗎?
商業特許經營,也稱“連鎖加盟”、“特許加盟”、“加盟連鎖”。特許經營,包括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兩大基本主體。特許人,俗稱“盟主”、“特許總部”;被特許人,俗稱“加盟商”。
今天,我們重點介紹法律對特許經營備案的要求及備案的意義,讓廣大特許人認識到向商務主管備案,既關系到特許經營的成敗,也關系到加盟者的投資利益。
一、全國特許經營備案情況
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全國特許經營備案企業總數為5175家。
按照所屬區域統計,前10名分別是北京市(989家),上海市(570家),廣東。431家),浙江。349家),山東。298家),江蘇。294家),重慶市(268家),湖南。250家),福建。212家),四川。209家)。
按行業統計,零售業1604家,餐飲業1937家,居民服務業426家,教育培訓業284家,住宿業104家,中介服務業145家,其他商業服務業673家。
二、河南省特許經營備案情況
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特許經營備案企業總數為116家,其中鄭州市為87家,占比75%。
三、行政法律責任
如果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時沒有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其面臨的行政責任如下:
1.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加盟商)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往往產生加盟商與總部之間的法律訴訟糾紛。
四、民事法律責任
如果特許人在沒有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情況下,與加盟商簽訂加盟合同、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加盟商可能會以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為由,要求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或者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撤銷合同,返還特許經營費用并賠償損失,這對特許人是極其不利的。
——案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武書玲與盛從滔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2018)京0102民初2072號”案件中認為,特許經營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則是對保證特許企業擁有成熟經營模式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因此,特許人是否擁有兩個經營時間超過一年的直營店、是否在商務部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會直接影響到被特許人對特許人的資質、經營實力和加盟項目前景的判斷和認知,并影響到被特許人決定是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由于萬豪中投公司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信息,武書玲依法有權解除雙方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加盟合同,總部返還加盟費150000元。
五、特許經營備案的意義
從法律角度看,特許經營備案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同時備案對特許人招募加盟商、擴展連鎖加盟體系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對特許人來說,如果進行了備案,那么備案也具有了廣告效應,投資人可以在政府網站上選擇已備案的企業進行初步的篩選。另外,投資人在選擇、考察項目時,會到政府網站上查詢特許人備案信息,并將此作為是否加盟的重要住所。因此,特許人要形成自覺備案的意識,合法合規經營,防止連鎖加盟體系出現系統性風險。